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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3-08-12 22:09:25
  • 来源: 汕头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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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市代建中心,各区(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的批准和验收工作,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75号)要求,现将《汕头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汕头市水务局

2023年8月10日


汕头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称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单位和相应责任,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和适用

  防治与补救措施是指为消除和减轻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纳潮畅通、水工程安全、水文设施和水质、水生态、水环境等的不利影响,项目法人采取的工程或非工程措施。

  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是指我市各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具备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条件后,验收单位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检查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的活动。

  在我市辖区的省、市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适用本办法。区(县)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尚未制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验收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从其规定。

  二、总体要求

  (一)确定批准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方式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采取防治与补救措施的,审批部门应在其工程建设方案或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中明确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的批准单位;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批复中应明确防治与补救措施的验收单位和验收方式。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与工程建设方案或洪水影响评价合并批复的,批复中应明确防治与补救措施的验收单位和验收方式。验收方式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方式。

  市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跨区(县)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验收,其他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验收。

  防治与补救措施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验收单位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

  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主要内容为检查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涉及工程验收的,执行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和标准,包括: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鉴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工程度汛方案落实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涉及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的,应由具备水利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验收流程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

  1.验收前准备

  防治与补救措施正式验收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开展防治与补救措施自查工作,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且按批准设计完成,并具备运行管理条件后,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工程验收

  (1)验收单位主持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时,应当成立验收工作组。根据验收的需要,验收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进行检测、检验。

  验收工作组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堤防管理、项目法人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组组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担任。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列席。

  项目涉及省主要河道的,应邀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参加验收工作组。

  (2)验收工作组应全面审核验收申请材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记录,采取现场勘察、听取汇报、询问参建单位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鉴定书(附件1)。施工单位应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仪器予以配合。

  3.形成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录保留意见并签字。

  验收工作组同意验收的,验收单位应当自验收鉴定书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同意书,并抄送相关单位。

  验收工作组对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整改合格后方能通过验收。

  4.验收资料归档

  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整理以下材料,送验收单位归档:

  (1)工程位置及防治补救措施方案批准文件及设计图;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3)验收工程量清单(附设计与施工完成量对比表);

  (4)竣工图(标明工程在河道堤防的位置和防治范围);

  (5)验收鉴定书;

  (6)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简化流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验收方式的,在不违反上级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综合考虑防治与补救措施内容、难度等实际情况,验收单位可适度简化验收流程和资料,形成验收结论(可参照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防治与补救措施批准和验收未尽事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防治与补救措施”即《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中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三)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鉴定书.doc

     2.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登记表.doc


  政策解读链接:《汕头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链接:一图读懂《汕头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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