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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汕头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的通知
  • 2022-04-22 17:50:12
  • 来源: 汕头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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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各区(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按下列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一)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按下列类型审批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根据该项目的立项情况,由县(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级立项且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立项但不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市政道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汕头市水务局

  2022年4月22日


《汕头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汕头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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