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行政处理决定书
汕市水行罚字〔2019〕第3号
当事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茂兴洗染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7******222。
住所:汕头市潮阳区谷饶茂广工业区(东星村桥头)。
法定代表人:张*真。
2018年7月16日,我局发现你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汕头市潮阳区东寮坑东星村堤段,通过自流渠从东寮坑引水到你厂向村集体承包的池塘,再利用两台抽水设备及取水管道取水,用于你厂生产经营补充用水。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等证据。
2019年7月25日,我局向你厂直接送达《水行政处理告知书》(汕市水罚告字〔2018 〕第3号)。7月26日,你厂向我局送来《证明书》一份,提出你厂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调查,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取水行为,拆除取水设施,恢复原状;
2、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你厂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开户银行:邮政银行汕头分行,账号:441560200239****;或开户银行:建行汕头建营支行,账号:26100****。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水务局
2019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