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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水行罚字[2016]第003号)
  • 2016-11-16 11:05:0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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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水行罚字  [2016]  第  00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水行罚字  [2016]  第  003  号

  案件名称:   陈*远擅自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陈*远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处罚依据:    《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盗水或者违法供水行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其用水类别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施盗水或者违法供水行为,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居民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处应补交水费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远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440501********0116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当事人   陈*远    补交市自来水总公司水费  1159.2  元,并处罚款  1000  元。

  处罚决定日期期:    2016-11-16

  处罚机构:    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水行罚字  [2016]  第   003         号

  陈*远(身份证号  440501********0116  ):


  经调查,  你未经市自来水总公司同意擅自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违反了《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实施下列盗水或者违法供水的行为  :(  一  )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的规定。

  现依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补交市自来水总公司水费  1159.2  元,并处罚款  1000  元。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开户银行:邮政银行汕头分行,账号:  4440130  ;或开户银行:建行汕头建营支行,账号:  261008888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水务局

  2016年11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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