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水行罚字 [2016] 第 00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水行罚字 [2016] 第 003 号
案件名称: 陈*远擅自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陈*远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处罚依据: 《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盗水或者违法供水行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其用水类别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施盗水或者违法供水行为,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居民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处应补交水费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远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440501********0116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当事人 陈*远 补交市自来水总公司水费 1159.2 元,并处罚款 1000 元。
处罚决定日期期: 2016-11-16
处罚机构: 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水行罚字 [2016] 第 003 号
陈*远(身份证号 440501********0116 ):
经调查, 你未经市自来水总公司同意擅自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违反了《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实施下列盗水或者违法供水的行为 :( 一 )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 ”的规定。
现依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补交市自来水总公司水费 1159.2 元,并处罚款 1000 元。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开户银行:邮政银行汕头分行,账号: 4440130 ;或开户银行:建行汕头建营支行,账号: 261008888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水务局
2016年11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