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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水行罚字〔2021〕1号)
  • 2021-05-25 16:13:11
  • 来源: 汕头市水务局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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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名称:广东**地质工程勘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0D。

  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号。

  本单位于2021年5月21日对金平区“5.15”供水干管受损爆管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5月15日在金平区大学路213号龙泉派出所前面国道路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钻探施工导致大学路DN1200城市供水干管爆管,造成大学路大港桥以西片区范围停水。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拍摄视频2段,《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协助调查通知书》3份、《询问笔录》4份等证据证实。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委托授权人向本单位送来《声明书》,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五)在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根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汕头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邮储银行汕头分行或建设银行汕头建营支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邮储银行汕头分行,账号名称:邮储银行汕头市财政局非税代收款专户,账号:441560200276****;或开户银行:建行汕头建营支行,账号:261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水务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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