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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理决定书汕市水行罚字〔2019〕第2号
  • 2019-04-04 16:10:25
  • 来源: 汕头市水务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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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汕市水行罚字〔2019〕第 2 号

  当事人:汕头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264P。

  住所:汕头市金平区兴业路5号东畔一层。

  法定代表人:蔡*妆。    职务:董事长。

  接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移送线索,本机关于2018年3月30日开展供水执法检查,发现你司(汕头市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擅自在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水表户号(92022****)前DN150市政配水管上接驳一条DN80水管无计量取水,用于汕头市金平区兴业路7号汕头市棉纺厂住宅小区“三旧”改造项目兴业华庭工地建设用水,违反了《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禁止实施下列盗水或者违法供水的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

  2018年10月8日,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你司直接送达《水行政处理告知书》(汕市水罚告字〔2018〕第2号)。经依法告知,10月9日你司委托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交《<水行政处理告知书>异议书》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1、我方在DN150的官道上开口DN80为过渡接口,此管与过计量表后的DN50管合并为一管径为DN50进入蓄水池(蓄水池库存量为15立方米)。通过蓄水池后进行二次加压,加压出水管为DN50。在此,我方认为补交水费按DN50计取。因工地处于住宅区,工作时间只有8小时,不可能存在8小时满运行的状态,我方认为应按百分比进行合理计算。

  2、因市政管道在于我方围墙内。贵局认定为‘盗水’。我方一直以为是表后管。属误接,不存在于‘盗水’行为。我方认为不存在‘盗水’处罚。

  3、时间的认定为180天我方认为不合理,实际接管时间为2018年3月24日。接管人及现场有人证为依据。

  2018年12月23日,你司向本机关送来汕头市城市监理有限公司《见证人证明》,2018年12月26日本机关对现场见证人监理员刘*环调查询问。

  本机关对你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三方汕头市城市监理有限公司《见证人证明》和见证人监理员刘*环的调查笔录进行合议,通过合议对你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1、你司在市政管道上打孔的管径是DN80,按照水压和流量DN80和DN50的出水量是不相同,《汕头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盗水的管径是按照在市政管道上打孔的管径。《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的盗水时间“非居民生活用水为八小时”不是一个工作时间,而是一个统计时间,同时《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也没有规定可按比例进行盗水水费的计算,因此对你司提出补交水费按DN50和百分比计算通水时间的意见不予采纳。

  2、你司2014年3月13日向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现改为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申报项目基建用水,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施工方也已将该管道施工图纸管道布设情况告知你司。按照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和你司的《供用水合同》(基建第17057号)载明该司的表后供水水管为DN80,你司聘用的项目水工技术人员吴*鑫在调查笔录称其之前在广州建筑工地从事水管安装工作,具有多年从事水管安装经验,在打孔接管时应该知道DN150和DN80管径的区别,对你司提出不存在盗水行为不予采纳。

  3、根据你司工地现场负责人李*龙、林*川、水电工吴*鑫的调查笔录以及汕头市城市监理有限公司《见证人证明》和该司监理员刘*环的调查笔录,对于你司提出实际接驳管时间为“2018年3月24日”予以采纳。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禁止实施下列盗水或者违法供水的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的规定,根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盗水或者违法供水行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其用水类别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施盗水或者违法供水行为,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居民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处应补交水费百分之三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司盗水时间为2018年3月24日到3月30日共7天,接驳盗水输水管管径为DN80、额定流量为35立方米/小时,每天盗水时间为8小时,水价非居民用户每立方米2.64元,共发生盗水金额为5174.4元。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盗水行为,拆除盗水连接管道,恢复原状;

  2、补交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水费人民币5174.4元;

  3、处罚款人民币155.23元。

  你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补交水费,罚款应缴至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开户银行:邮政银行汕头分行,账号:441560******2368;或开户银行:建行汕头建营支行,账号:261****88。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水务局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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