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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理决定书(汕市水行罚字〔2019〕第1号)
  • 2019-01-09 11:44:18
  • 来源: 汕头市水务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水务局
  • 【字体:    

  水行政处理决定书  

  汕市水行罚字〔2019〕第1号      

  当事人:汕头市潮南区*荣石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422F。    

  住所: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新中村狗浪龙山。      

  法定代表人:张*荣 。                

  2018年11月27日上午,接省水利厅韩江流域管理局线索移交,我局对潮南区胪岗镇新中村现场线索核实时,发现你场在新中村鲤鱼山的砂石堆放点,使用一台湖南沃曼泵业有限公司生产型号IS150-125-315的抽水泵未经批准擅自在南边的废弃矿坑(N23.174994°,E116.636480°)抽水,分别通过直径为16厘米和10厘米的两条输水管,将水抽送到蓄水池用于石场堆放点砂石喷淋降尘和生产用水。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等证据。

  2018年12月28日,我局向你场直接送达《水行政处理告知书》(汕市水罚告字〔2018 〕第4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取水行为,拆除取水设施,恢复原状;

  2、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你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开户银行:邮政银行汕头分行,账号:4415602002****68;或开户银行:建行汕头建营支行,账号:26100****。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水务局

  2019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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