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行政处理决定书
汕市水行罚字〔 2018 〕第 001号
当事人:陈*雄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44052019******3933 电话: 1591302****
住址:广东省潮安县东凤镇大巷村河内路 20 号
2018 年 1 月 31 日 上午我局对你实际所有的“粤潮州货 1725 ”自卸砂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粤潮州货 1725 ”自卸砂船使用编号为 U0002779 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载河砂,该证明有效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到 2017 年 12 月 8 日,超过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有效期限运输河砂。经勘验确认,粤潮州货 1725 自卸砂船装载河砂为 223.9 立方米。以上事实 , 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你本人、船工魏培生的调查笔录等书证物证。
2018 年 2 月 7 日 ,我局向你直接送达《水行政处理告知书》(汕市水罚告字〔 2018 〕第 001 号)。经依法告知, 2 月 8 日你本人书面声明接受行政处理意见,愿意接受处理决定,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参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三)处罚裁量基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运输河砂的,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视以下基准裁量罚款: 2. 违法运输河砂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违法运输河砂量每增加一百立方米在五千元的基础上增加五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规定的裁量标准, 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 没收粤潮州货 1725 自卸砂船违法运输的河砂 223.9 立方米;
2. 责令你将没收的河砂卸到梅溪河金凤桥上游 430 米到 530 米,距离左岸堤围 20 米处河道内;
3. 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开户银行:邮政银行汕头分行,账号: 4440*** ;或开户银行:建行汕头建营支行,账号: 26100**** 。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水务局
2018 年 2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