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汕府〔2024〕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水务局收回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回事项及涉及权限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不再委托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企业投资类),不再委托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施。
(三)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的报备,不再委托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施。
上述事项涉及收回的权限范围均为“市级立项、但不跨区(县)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有关交接事宜
(一)本次收回事项的实施时间,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汕府〔2024〕58号)规定的时间为准,即自2024年11月8日起。
(二)自2024年11月8日起,原受委托实施部门不再受理上述收回事项(特指涉及收回权限范围的事项)相关申请。
(三)在2024年11月8日前,已由原受委托实施部门受理但未办结的,仍由原受委托实施部门继续完成办理;已由原受委托实施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仍报原受委托实施部门备案。
(四)由市水务局相关业务科室与原受委托实施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并落实好收回事项的实施准备。
(五)我局原于2021年2月与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行政委托书》,自2024年11月8日起终止执行。
汕头市水务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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