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水务局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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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23: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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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务局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4年8月6日)
收费项目 | 设立依据及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收费期限 | 备注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资源费 | 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 由市本级发证的取水户 | 城乡生活取用水0.2元/立方米 | 汕头市 水务局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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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 由市本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一下方式计征: (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沙、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汕头市 水务局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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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粤价函[2000]60号 汕价函[2000]75号 粤发改价格[2016] 180号 | 涉及的企业 | 1、占用河滩地、堤防地:25元/每平方 2、临时占用(在3年以内的):1元/每平方·月 | 汕头市 水务局 | 2016年10月1日起政策性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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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费 | 粤价[2013]209号 | 涉及的企业 | 1元/立方米 | 汕头市 水务局 | 2016年10月1日起政策性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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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闸费 | 粤府[1993]10号、汕市价行函[1996]13号 | 过往船只 | 0.65元/吨·次 | 汕头市梅溪桥闸水利管理处 | 2016年10月1日起政策性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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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工程水费 | 汕市发改[2016]535号 | 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 0.1078元/立方米 | 汕头市梅溪桥闸水利管理处
汕头市下埔桥闸水利管理处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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