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汕头市用水外线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水务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用水外线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抄送:市营商办。
汕头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
附件
汕头市用水外线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用水外线接入工程政府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广东省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和《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濠江区、龙湖区、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内新建、扩建获得用水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其余区县参照执行。
二、审批部门
市直有关部门(公安交警、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保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相关管理部门。
三、审批事项
(一)用水接入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以下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并联审批。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3.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4.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
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6.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7.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8.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9.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1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小型用水接入工程实行免审批。
小型用水外线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等审批事项的,免于办理行政许可,实行备案制。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用水接入管线直径DN150及以下,穿越道路不超过15米、管线长度不超过200米的供水工程。
以下情况工程除外:
(1)涉及城市主干线、主次干道、高快速路、国省干线公路占掘路的工程;
(2)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工程;
(3)占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占用城市核心功能区,机关办事处区域或穿越河道的工程;
(4)对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设施有较大影响的复杂工程。
2. 备案流程。供水部门确定施工方案(方案需符合各部门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后,将施工方案通过属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收件或通过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发送至各相关审批部门告知,各相关审批部门按需取件,1个工作日内无反馈意见视为同意方案,供水部门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负责按照标准恢复道路和绿化。
3. 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供水企业的备案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与备案内容不符,将撤销原行政许可,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市政公共设施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市政公共设施用水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用水报装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以及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供水、排水等工程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属于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用水报装中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行道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其中,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批,其他各区(县)由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受理,按流程分发,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其中:
1.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和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县乡道审批权限;
2.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各辖区县乡道审批权限。
(三)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其中,如涉及省管河道的,按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权限执行;市水务部门负责市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及跨区县的事项审批,其他范围的事项由属地区县水务部门负责审批。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其中:
1.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直管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2.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区(县)管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3.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5.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范围内(东海岸新城、珠港新城)城市道路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五)各区县工业园区备案制,供水部门将施工方案(方案需符合各部门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发送至各区县工业园区备案,并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负责按照标准恢复道路和绿化。
(六)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集成服务工作要求负责协调综合服务窗口做好项目申报的收件和出件;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系统建设以及对接工作。
(七)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协助协调解决在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问题。
五、审批时限
并联审批办理总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该时限自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向申报单位出具《收件回执》起开始计时,不含公示、公证、现场勘查等特殊程序时间,特殊程序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一)受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申报单位按照本方案附录要求,备齐申请材料(按受理范围加盖对应公章),并通过政务服务网按程序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网上申请。
2.申请事项受理
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收件的决定,同时由系统发送通知短信。不予收件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3.申请事项流转
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件后,及时通过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申请事项的网上申请材料推送项目涉及的公安交警、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管等部门审核。需补齐补正材料时,由各审批部门出具《材料补正通知》转交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报单位补齐补正相关材料。
(二)审批流程
1.办理审批事项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水务、城管等审批部门,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反馈审批意见,审批结果由各承办单位送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出件,或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照电子档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申请人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下载办理结果文书或证照。
2.送达
申请人选择到窗口取件的,相应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应在收齐办理结果或证件起0.5个工作日,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签收后由平台向申请人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选择邮寄送达的,相应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出件窗口应在收齐办理结果或证件起0.5个工作日内交付邮寄。
七、其它规定
(一)共享审批材料
各并联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调阅审批材料。
(二)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资料共享、同步审批”的办理模式。
(三)其他
办理用水外线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时,不将其他相关单位意见作为并联审批的前置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加强设计质量控制,提高设计水平,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进行规划核查,提前对接,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八、实施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录
用水外线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