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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擅自在堤防迎水坡取土?罚!
  • 2024-05-19 15:41:2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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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潮阳区水务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潮阳区孙某雇佣工人使用挖掘机在辖内某段堤防迎水坡进行取土。经现场取证,孙某的行为造成该堤段堤坝约29米长、2米高防浪墙的外堤坡脚裸露,对水工程安全造成了危害。潮阳区水务局随即传唤孙某,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成修复工作,确保恢复原状。孙某对该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将立即整改。

  【处罚结果】

  案发后,鉴于孙某某在潮阳区水务局的责令下,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堤防迎水坡原状,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和危害后果,潮阳区水务局酌定减轻处罚力度,决定对孙某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条例】

  根据《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有关规定,裁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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