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经水务部门巡查发现,潮阳区郑某经营的某纯净水水厂在自来水管网覆盖地区疑似擅自抽取地下水。经现场查看,该厂挖设有一抽水井,井口已隐藏覆盖,由一根3cm的塑料水管接入水井,并装有一不锈钢喷射自吸泵。通过轻型立式多级离心泵生产纯净水并销售,现场发现纯净水销售记账本,其销售水量累计为89.05立方米。
▲现场取证照片
处罚结果:针对郑某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行为,潮阳区水务局对郑某处以人民币23000元的罚款,追缴水资源费178.1元,并责令其限期封堵取水井、拆除抽水设备。 ▲已拆除设备、封堵取水井的现场照片 相关条例: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