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思路,市水务局把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行政执法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积极落实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现选取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发现场
案情简介
近日,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大道北侧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电缆顶管出入基坑井,进行破路施工作业时造成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该处DN1000供水干管管道受损爆管,导致附近某街道多个社区停水约19小时,影响群众超过2.5万人,并致邻近社区非正常水压供水,损失自来水2万多立方米。该行为违反《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水务局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实,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损坏公共供水设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立即按照立案程序进行查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修复补救措施,限期恢复原状;依法承担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人民币10余万元,并处人民币1万元行政罚款。
法律索引
《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
《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加压设备加压抽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市由于部分市政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雨污分流的施工队伍盲目追求进度,肆意开挖,导致供水管网经常被损坏,据不完全统计,被损坏的次数高达上千次,导致施工区域周边单位、住宅无法正常供水,供水投诉件急剧增多,严重影响群众日常生活和生产秩序。近日,我市组织召开推进防范外力破坏供水管道工作会议,赵志涛副市长在会中强调指出,保护好供水管网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证人民群众“有水喝、喝好水”的基本要求;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用水便利度,进一步优化用水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的具体行动;也是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等考核的硬指标。
▲现场修复后
下一步,市水务局将根据《汕头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联合各区(县)水务部门加大专项执法力度,扎实推进全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各类违法水事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水安全,推动我市水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