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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在堤段堤面上建设铁塔基站,被罚4万元
  • 2023-09-04 15:33:36
  • 来源: 本网、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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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思路,市水务局将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行政执法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行为,现选取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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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查发现的现场情形

  案情简介

  近期,濠江区水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开发企业擅自在堤段堤面上建设铁塔基站,涉嫌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随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实,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在堤段堤面上建设铁塔基站,执法人员立即按照立案程序进行查处,责令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4万元罚款。

  法律索引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兴建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容易造成堤防存在安全隐患,在台风泄洪来时会加剧对堤防堤段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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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并拆除后

  根据5部门联合印发的《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下一步,市水务局将联合各区(县)水务部门加大专项执法力度,认真推进全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从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水安全,为汕头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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