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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6-12-27 11:47
  • 来源:市经信局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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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明确我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5]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财社〔2014〕188号取消的补贴项目

    取消的补贴项目包括“创业孵化社会保险补贴”(见汕市财社〔2013〕120号附件3该部分内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见汕市财社〔2013〕120号附件4该部分内容)、“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生活补贴”(汕市财社〔2013〕120号附件7)、“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见汕市财社〔2013〕120号附件9该部分内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汕市财社〔2013〕120号附件12)。

    二、根据粤财社〔2014〕188号、粤人社发〔2014〕213号修改的补贴项目

    修改的补贴项目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

    三、根据粤财社〔2014〕188号新增的补贴项目

    新增的补贴项目包括“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根据以上修改和新增的补贴项目及有关新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汕头市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汕头市社会保险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汕头市岗位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操作办法》、《汕头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汕头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汕头市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汕头市创业资助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汕头市租金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见附件1-12,同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按省的年度工作安排开展。

    四、根据粤财社〔2014〕188号修改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根据粤财社〔2014〕188号新的精神,制定《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2015年第一次修订)》,由财政、人社、人行另行发文。

    五、关于扶持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扶持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粤财社〔2014〕188号的规定执行。

    (一)本市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由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提出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省下拨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示范性项目补贴,由所在地按省评审确定的项目和规定标准从省下拨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示范性项目补贴,用于各地补充促进就业创业经费不足,但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

    六、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财社〔2013〕120号)有关资金补贴的项目、范围、对象和标准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本文件涉及提交材料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既可使用原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也可使用新发放的《就业创业证》。

    (三)各地要根据粤财社〔2014〕18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进信息公开,制作直观易懂的补贴办理指南,明确各项补贴经办业务窗口,并及时将办理指南、办理机构、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做好相关服务,方便各类人员和用人单位享受扶持政策。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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