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分享到:
印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2-11-05 11:10
  • 来源: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字体:
  •  印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方案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是市各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联合办公场所。为加强对中心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行政服务工作,是汕头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心的建立,以《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为依据,以规范行政管理工作、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为目的。中心的工作,要按照公开、规范、便民、高效的工作要求,做到公开公正办事、廉洁文明服务、有序高效运转,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
          二、工作机构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
          市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中心设置工作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事项。
          三、工作原则
          l、合法原则。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便民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的规定,中心办理的各项工作事项要快捷便利、规范高效,以方便企业和市民办事为准则。
          3、效能原则。中心办理各项工作事项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起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能。
          4、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对工作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投诉督查制度。
          5、监督原则。明确中心办理各项工作事项的程序和时限,并实时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工作事项
          (一)、工作事项的确定
          l、确定原则: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工作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和一般管理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应进入中心办理。凡工作事项业务量较大并已设立对外服务窗口、中心不具备办公条件接纳的工作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可不进入中心办理。
          2、确定程序:市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照工作事项的确定原则,申报进入中心办理的工作事项,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工作事项的调整
          经审核并确定进入中心办理的工作事项,不得任意调整、更换和撤出。由于设定工作事项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受到修改、废除或工作事项的业务量出现萎缩、骤增等原因:进入中心办理的工作事项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可作必要的调整。
          (三)、工作事项的受理
          进入中心办理的工作事项实行“单轨制”运作,即工作事项的受理以及相关的年审、变更、注销、收费等工作环节应在中心进行。原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受理。
          (四)、工作事项的办理
          进入中心办理的工作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按即办件、承诺件、报批件三个类型进行办理。即办件的办理是指申办事项的内容简单、资料齐全且经过简易程序当即可以办结的,由工作窗口直接受理、即时办结。承诺件的办理是指申办事项的内容须经调查核实或上报原单位核准的,由工作窗口直接受理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申办人按期到工作窗口领取办结批件。报批件的办理是指对受理单位没有审批权而需上级机关审批的工作事项,由工作窗口负责送达原单位,原单位应在一定期间内报送上级机关处理。
          市各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中心办理的工作事项,要先行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进行整合和压缩,提高工作事项的即办率,为企业和市民提供简便、快捷、规范的行政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加强中心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中心网络审批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管理,逐步推进工作事项的网络审批工作。
          (五)、工作事项的督办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进入中心办理的工作事项进行检查监督,督促落实工作事项的办理情况,对逾期未办结的工作事项责成解释或予以通报处理。
          (六)、工作事项的收费
          进入中心办理的工作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并统一由银行代收,实行票款分离。
          五、工作窗口
          (一)、工作窗口的组织领导
          市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领导分管工作窗口。各部门在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中委任首席代表,负责本部门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工作窗口的工作管理
          工作窗口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原单位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其他行政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工作窗口的办事权限
          市各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赋予事权原则,对进驻中心的工作窗口书面授权,明确工作窗口和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事项的工作权限。
          (四)、工作窗口的印章管理
          为了适应工作窗口现场办理即办件的需要,中心工作窗口启用业务专用章制度。市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刻制业务专用章,由首席代表负责管理,交工作窗口使用。工作窗口对办理的工作事项加盖业务专用章即生效。
          (五)、工作窗口的布局设置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办公场地的规范布置。工作窗口的办公场地,有中心前台的办公窗口和后台的办公卡座,其用地面积和位置布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工作窗口业务工作情况和工作人员数量作综合考量,统筹安排。
          六、工作人员
          (一)、工作人员的确认
          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选派,包括常驻人员和替换人员。常驻人员是指进驻中心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替换人员
          是指临时顶替或定时替换常驻人员的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需经原单位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确认登记。
          (二)、工作人员的选派
          市各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进驻中心,原则上定岗一年。具体条件是:(1)属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应选派公务员进驻中心工作;(2)熟悉工作业务;(3)具有相应岗位工作经历;(4)熟悉计算机操作;(5)进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窗口,科级干部应占一定比例。
          (三)、工作人员的调换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知原单位予以立即调换。原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应提前告知并商得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
          (四)、工作人员的管理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党团工会、计生社保等仍由原单位负责,其考勤管理、工作考评等日常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五)、工作人员的评议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平时工作表现进行评议,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作为原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六)、工作人员的鉴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中心轮岗离任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作为原单位提拔使用的参考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首问责任制度
          进入中心办理的工作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办件一旦正式受理,即由受件经办人跟踪负责到底,直到通知申办人前来办结为止。
          (二)、服务承诺制度
          工作窗口应对工作事项的办理要求、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措施保障落实。
          (三)、政务公开制度
          工作事项的设定依据、申办条件、申办材料、工作时项、收费标准、办理情况等要进行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申办人向工作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若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应出具受理回执。若发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工作人员必须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交全部材料的回执。
          (五)、限期办结制度
          工作窗口应对符合申办要求的工作事项,严格按照法定的或者承诺的工作时限办理。
          (六)、投诉处理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接受申办人对工作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并负责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对违反本工作方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应根据核查结果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七)、工作时间制度
          鉴于部分进入中心办理的工作事项,须送交原单位进行审核备案或上报处理。中心的工作时间,上午可以比机关工作时间推迟一个小时到位,下午可以比机关工作时间提早半个小时离开,方便窗口工作人员回原单位进行工作衔接和业务联系。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