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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 2024-02-01 15:23
  • 来源: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官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字体:
  •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及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规划财务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广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广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大数据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大数据工程领域职称名称及对应层级:

      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中级职称:工程师。

      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四条大数据工程领域设置数据管理与应用方向、系统设计与研发方向、数字化运营与运维方向、数字化咨询与服务方向四个专业方向(下称“本专业”)。

      数据管理与应用方向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合规、数据交易、数据标注、数据流通、数据确权授权、数据资产核算和评估等技术岗位。

      系统设计与研发方向包括模型设计与研发、算法设计与应用、软件系统(平台)设计与研发、系统集成等技术岗位,以及数字化基础设施设计研发和建设实施等技术岗位。

      数字化运营与运维方向包括数据运营、系统运营和系统运维、数字化基础设施的运营运维、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等技术岗位。

      数字化咨询与服务方向包括数字化建设涉及的规划、标准、咨询、监理、测评、项目管理和信息系统审计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技术员评价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项目。

      (2)编写1篇以上本专业相关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3.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项目。

      (2)参与撰写1篇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技术工作总结、解决方案、科普作品等。

      第五章 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6.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3项以上本专业相关项目。

      (2)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并经政府部门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规划方案或研究课题。

      (3)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项目,取得了经济效益。

      (4)参与制定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项目,通过验收且项目效果良好,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成果,得到有关单位的认可。

      (2)作为主要作者,撰写1篇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产业报告、解决方案、技术工作总结或科普作品等。

      (3)公开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参与编写1部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或工具书籍等。

      (4)参与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有1项获得大数据、数字政府、数字经济相关奖项。

      (5)作为前三发明人,取得本专业相关1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取得本专业相关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6)在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会上发表学术、技术文章等1篇以上,或在本专业相关行业大会、论坛上发表专业主题演讲1次以上。

      第六章 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备较为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复杂的本专业相关项目。

      3.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4.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规模大、意义重或具有创新性的本专业相关项目,通过验收或专家的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了核心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或在处理重大风险问题、解决公共突发事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形成了重要技术成果并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本专业相关科研项目、规划方案或研究课题,对项目的完成有重大贡献。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项目,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本专业相关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3项以上团体标准,标准已获批发布。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成果或研究成果,经科技成果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或者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或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可。

      (2)作为主要作者,撰写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产业报告、解决方案、培训教材、科普作品等,经公开发布或具有实际应用。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1部以上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或工具书籍等。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有1项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得省级以上行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者获得市(厅)级以上大数据、数字政府、数字经济相关奖项。

      (5)作为前三发明人,取得本专业相关1项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本专业相关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至少1项实现产业化应用,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在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交流会上发表学术、技术文章等2篇以上,或在本专业相关省级行业大会、论坛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主题演讲3次以上。

      (7)作为讲师,在省级培训平台上参与本专业相关课程或专题培训的授课1次以上。或作为外聘教师,执行院校教学计划教学累计达200学时以上。

      (8)担任企事业单位首席数据官,在数据资产管理、数据人才、数据文化、数据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相关经历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完成的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本专业相关项目。

      2.获得的科学技术奖或大数据、数字政府、数字经济相关奖项等情况,或者获得的有关单位的认可或肯定。

      3.参与编制的本专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4.取得的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在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会上发表的学术、技术文章;在本专业相关行业大会、论坛上发表的专业主题演讲;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工具书籍等。

      6.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技术研究报告、产业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科普作品等。

      7.解决核心关键技术问题、处理重大风险问题或解决公共突发事件的技术报告。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2项以上规模大、意义重或具有创新性的本专业相关项目,通过验收或专家的鉴定。

      (2)主导解决了核心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或在处理重大风险问题、解决公共突发事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形成了重要技术成果并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本专业相关科研项目、规划方案或研究课题,对项目的完成有重大贡献。

      (4)主持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项目,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作为第一起草人,参与制定本专业相关1项以上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者2项以上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标准已获批发布;或者参与制定3项以上本专业相关团体标准,标准已获批发布且实施效果良好。

      第十九条  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成果或研究成果,经科技成果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或者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可。

      (2)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产业报告等,经公开发布或具有实际应用,并得到有关单位的认可。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者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1部以上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或工具书籍等,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主持完成的本专业相关项目,有1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得省级以上行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大数据、数字政府、数字经济相关奖项以上。

      (5)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相关2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至少1项实现产业化应用,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在国际或国内知名的本专业相关学术交流会上做主题报告。

      (7)作为讲师,2次在国家级培训平台或4次在省级培训平台上参与本专业相关课程或专题培训的授课。

      (8)担任企事业单位首席数据官,在有效管理和运用数据资产、充分挖掘数据价值、驱动业务创新和业务转型变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相关经历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完成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本专业相关项目。

      2.获得的科学技术奖或大数据、数字政府、数字经济相关奖项等情况,或者获得的有关单位的认可或肯定。

      3.参与编制的本专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4.取得的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在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会上做的主题报告;以主编或副主编身份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工具书籍等。

      6.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技术研究报告、产业报告等。

      7.解决核心关键技术问题、处理重大风险问题或解决公共突发事件的技术报告。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八章 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大数据、数字政府、数字经济相关奖项一等奖(或相当等级,排名前6位)或二等奖(或相当等级,排名前3位)。

      2.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本专业项目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广东专利金奖。

      3.获得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经认定为本专业省级以上人才及创新团队成员(排名前5位)。

      4.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5.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要技术成果和较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6位),或者获得国家级大数据、数字政府、数字经济相关奖项三等奖(或相当等级,排名前6位)以上。

      2.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本专业项目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

      3.获得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经认定为本专业省级以上人才及创新团队成员(排名前3位)。

      4.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5.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并有证明文件说明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要技术成果和较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在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七条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 本专业:指数据管理与应用方向、系统设计与研发方向、数字化运营与运维方向、数字化咨询与服务方向等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 本专业相关项目:指与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等数据要素或政务信息化相关的工程项目、服务项目、研究课题等。

      3. 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3年以上”含3年。

      4. 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认可的学历(学位)。

      5. 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6. 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是源于数字化转型而产生的新型高级管理者,是统筹规划、管理、运用和监督数据资源,充分挖掘数据价值,驱动业务融合创新和转型变革,保障数据安全和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负责人。

      7. 任现职以来:指申报人取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现职称的资历年限起算之日以来。

      8. 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9. 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能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5名者(可根据项目复杂重大程度放宽为署名排序前7名)。

      10. 参与完成: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11. 主要作者:指本专业论文、专著、书籍、报告等的具体组织者,对该作品的学术、技术问题起到把关作用。

      12. 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3. 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4. 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15. 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6. 行业大会或论坛:指由有关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社会组织主办的本专业相关会议,如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政府建设峰会、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中国电子政务论坛、中国城市数字经济论坛、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等。

      17. 科学技术奖:指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贡献奖、社会科学奖等。

      18. 行业科学技术奖:指由社会组织设立并在各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完成备案的科学技术奖等。

      19. 大数据、数字政府、数字经济相关奖项:指由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或在政府部门主办的大赛或活动上发布的本专业相关奖项(含项目获奖和个人获奖),包括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政府建设峰会、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中国电子政务论坛、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广东省数字政府网络安全实战攻防演练活动等公布的奖项或名单。

      20. 省级培训平台:指由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本专业相关培训班、培训课堂或培训平台,如数字政府课堂、广东数字政府建设人才培养计划(政数学院)等。

      21. 国家级培训平台:指由国家各部委组织的本专业相关培训班、培训课堂或培训平台,如学习强国等。

      22. 有关单位的认可:包括完成的项目得到业主单位的表扬与肯定,完成的项目被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优秀案例、应用推广项目或得到官方媒体正面报道,完成的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被政府部门采纳实施,完成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肯定批示等等。

      23. 省(部)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

      24. 市(厅)级:指国家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及副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

      25. 水平:本条件所指水平,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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