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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要求,经请示住房城乡建设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的,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住房城乡建设部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各有关企业应按上述通知和我厅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完成历史业绩补录,并在今后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环节同步录入数据。
二、我省企业申报上述资质延续时,我厅将通过发函核查、要求企业提供设计合同等方式核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业绩的企业,将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并进行公示。
行政许可管理处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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