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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 2018-01-09 15:02
  • 来源: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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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第8号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的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为纳税人在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依申请涉税(费)事项。

    四、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

    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需提供的信息包括:

    (一)必须提供的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人像信息;

    (二)可自愿提供的信息:电子邮件、微信号等信息。

    五、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渠道

    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一)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1.关注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gdltax)办理;

    2.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 (http://www.etax-gd.gov.cn)办理。

    (二)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税人员既可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也可前往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持有其他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需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已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国地税双方信息共享互认,无需再在地税机关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六、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需提供的资料

    (一)电子办税渠道

    在电子办税渠道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网上进行实名认证时需拍摄提供人像信息,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并按提示上传其他相关资料。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

    在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

    1.办税人员是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身份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七、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的,在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八、办理涉税事项时实名身份的确认

    (一)电子办税渠道

    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以已认证的实名账号和密码登录确认身份。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

    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确认身份。因特殊原因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以凭借已采集信息的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完成身份确认。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授权关系变更或解除手续。

    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逐步扩大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并对已进行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所列事项时,提供无纸化办税服务。

    十二、2018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业务时,须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

    十三、在本公告实施前已通过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简易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暂参照已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前款办税人员需按照本公告第四、五、六、七条要求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

    十四、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实名办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访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关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咨询。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附件: 办税授权委托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4日



    附件:

                           办税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代表我单位(本人)办理税务事项,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原被授托人(        )先生/女士(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不再办理单位(本人)税务事项(仅在解除委托关系时填写)。

    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为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需加盖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为单位且受托人非本单位职工的,需加盖受托人任职单位公章)

    备注:本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受托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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