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合理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征收标准,调整后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 单位 |
适用税额 (元 /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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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 [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 |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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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升以上至 1.6升 (含 )的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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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以上至 2.0升 (含 )的 |
360 |
||||
2.0升以上至 2.5升 (含 )的 |
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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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以上至 3.0升 (含 )的 |
1200 |
||||
3.0升以上至 4.0升 (含 )的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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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升以上的 |
3600 |
||||
商用车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 10-19人) |
每辆 |
480 |
核定载客人数 9人以上,包括电车 |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 ≥20人) |
510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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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 |
不包括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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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 |
16 |
||||
摩托车 |
|
每辆 |
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