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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 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 2017-12-11 13:42
  • 来源:协调科
  • 发布机构:
  • 【字体: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合理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征收标准,调整后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

           

    计税

    单位

    适用税额

    (元 /年)

      

    乘用车 [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 1.6升 (含 )的

    300

    1.6升以上至 2.0升 (含 )的

    360

    2.0升以上至 2.5升 (含 )的

    660

    2.5升以上至 3.0升 (含 )的

    1200

    3.0升以上至 4.0升 (含 )的

    2400

    4.0升以上的

    3600

    商用车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 10-19人)

    每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 9人以上,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 ≥20人)

    510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8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

    摩托车

     

    每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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