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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的要求,从2017年2月1日起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企业,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工作总结。
二、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企业,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二)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对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项目数据库中的业绩为有效业绩。
四、省住建厅已对办事指南进行相应修改,请各有关企业认真查阅。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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