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为优化服务,方便缴费,节约行政资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由地税部门直接接受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登记、申报、缴费业务由地税部门受理,我市各级代理服务站、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市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上述业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业务;缴费业务实行全市通办,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各办税服务厅就近办理缴费业务。
二、2017年1月1日前,参保人授权我市各级代理服务站、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市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心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保费的,自2017年1月1日起,被授权人将变更为地方税务部门,授权事项将变更为“受托账户所在银行机构通过广东省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系统(简称‘GETS’)逐月在原授权账户划缴社保费(非本人账户除外)”,原协议的权利义务没有变动。上述参保人无需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委托签约业务(接到“未能成功改签”通知的参保人除外)。参保人对上述变更有异议的,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被授权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原授权账户为非本人账户的,将改为现金缴费方式,参保人需于2017年1月起至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三、参保人原属各区(县)代理服务站的,由对应的各区(县)地税部门管理;原属市代理服务站、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市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心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管理。
新增、暂停参保后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地税部门登记缴费后,需申领各项待遇、办理政策性补缴、趸缴和档案寄存等业务的,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分局办理;原属各区代理服务站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原代理服务站所在社保分局办理;原属市代理服务站、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市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心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分局办理。
特此通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5日

中国政府网
无障碍版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