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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2016年7-9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有关事项的通告
  • 2017-01-12 10:05
  • 来源: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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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现就参保单位因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补缴差额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167月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上限从14958元调整为16575元,201610月前按原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申报的单位,须在20161231日前,申报补缴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之间差额部分。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部分的,不加收滞纳金。

    (一)向地税部门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差额。

    (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差额。

    二、单位申报缴纳差额,暂按单位现在在职的职工人员进行申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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