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国政府网
无障碍版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