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14】62号文)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具有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简政放权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燃气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方便企业办事,现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就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跨区县经营的管道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住建局负责发放,其他燃气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建局负责发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审批手续由站点所在地的区县住建局负责办理。原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申请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住建局或区县住建局按上述权限划分原则,负责办理相应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核准手续。
二、空白《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我局按照省住建厅的范本统一印刷,证书编号的格式为:粤建燃证字05-区县编号-发证顺序号,其中,区县编号为金平-01、龙湖-02、澄海-03、濠江-04、潮阳-05、潮南-06、南澳-07,发证顺序号按照颁发证书时间的先后顺序以阿拉伯数字编号,从0001开始。例:金平区第8个颁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为粤建燃证字05-01-0008号,潮南区第12个颁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为粤建燃证字05-06-0012号。我局核发的证书编号格式为粤建燃证字05-发证顺序号。
三、各发证机关要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的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的内容包括: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公开的信息应方便公众查询。
各区县住建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承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相关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管理,促进我市的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