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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改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卫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汕头大学医学院各附属医院、驻汕各医疗机构: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发设备销售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的决定(汕府令第165号)》,《汕头经济特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已废止。因此,我市的医疗收费许可证制度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请持证的有关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医疗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卫计局,市人社局。
校对人:陈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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