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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其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金平区、龙湖区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区(县)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三)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4%。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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