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84号)的要求,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范围
此次减免税统计调查时间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企业会计年度)。
二、调查对象
此次减免税统计调查对象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在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包括已确认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和未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也包括在内。
三、调查方式
由企业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2015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无论企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单独管理,还是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企业纳税人在本次调查中向主管国税机关只需按要求填报国家税务局所管税种的减免税情况。
(一)对于采取电子方式填报的企业纳税人,请登录汕头市国税局主页(网址:http://www.gd-n-tax.gov.cn/pub/001021/),进入办税服务—通知公告栏目,从“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通告”下载《2015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国税局<2015>填报说明》和《2015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或持移动存储介质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拷贝以上资料。电子版《2015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录完毕,文件应命名为“国税减免税调查XXX.xls”(XXX指企业名称),通过互联网报送至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内,或以移动存储介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二)对于采取纸质方式填报的企业纳税人,请到主管国税机关免费领取纸质《2015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国税局<2015>填报说明》和《2015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或自行打印,填报纸质调查表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上报时间
本次调查自2015年7月1日开始,调查截止时间以企业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的时间为准。
五、填报要求
(一)本次调查所指减免税为企业纳税人2014年度在国家税务局缴纳税种的减免税情况,国家税务局减免税调查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其它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不包括非税收入。
(二)本次调查的减免税,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进行统计。
(三)“当期应缴税金”、“当期实缴税金”根据企业财务数据填报。若企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则只需要根据国家税务局所管税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
(四)不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必须将调查表上半部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等13项信息填写完整(“电子邮箱”如果没有,可不填写)。
六、减免税统计调查对于加强减免税管理、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意义重大,是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的举措,请广大纳税人务必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配合做好调查工作,确保资料真实,数字准确,填报及时。
有关本次减免税调查填报的具体事宜,纳税人可拨打主管国税机关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