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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有关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设计和应用方面的管理,解决预拌砂浆生产、设计使用脱节问题,现就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应根据预拌砂浆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并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砂浆。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二、各设计单位须根据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规定,按强度等级进行设计,不再按照材料的比例设计。凡施工图及所选用标准图集中涉及的砌筑、抹灰和地面等砂浆,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规定标注。采用其他标准的,均应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为《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相应标注。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标注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监督落实,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逐级上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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