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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https://www.shantou.gov.cn/stszsj/gkmlpt/index)上查阅本《指南》。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政府网站网上公开,信息公开网址:https://www.shantou.gov.cn/zwfw/。

  2、通过“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信息。

  3、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商业安全、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办公室。

  政务公开分管领导:曹云华  

  政务公开专职人员:刘祺浩

  电话:0754-88263098 传真:0754-88168674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十一街区财政大楼515室

  邮编:515041

  邮箱:stzwjbgs@126.com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4039/choice)提交。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汕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提供关联性证明。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