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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建议的公告
  • 2022-06-01 17:25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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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行政执法规范化、常态化建设,结合我市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6月17日前反馈给我局。

      联系人:刘同志,电话:0754-88465124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01号市自然资源局

      电子邮箱:stgtjc@163.com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日


    关于加强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职权的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包括违法用地和涉土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违法土地行政执法查处程序。依法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升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坚持对新增“零容忍”。对土地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坚持属地责任,加强与各部门的工作联动。突出属地政府主体责任,逐级落实工作任务,确保严格履职。各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把手为辖区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承担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共同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开后门、不留死角、一查到底,确保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市政府于2009年4月1日发布《汕头市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汕府〔2009〕54号),就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进行了部署。现结合我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实际,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中有关职责分工进行修订完善。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加强对各区(县)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土地违法重点案件,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查处。

      2.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镇(街道)土地动态巡查工作进行考核;加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包括抽查和考核);查处属本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包括区(县)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或跨镇(街道)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指导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查处查处属本部门管辖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案件,包括区(县)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或跨镇(街道)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

      (三)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1.区(县)政府是辖区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和保护,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定期对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土地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辖区土地违法行为,并落实整改到位;对辖区村(居)委会的涉土决议进行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跨镇(街道)案件,提交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3.各村(居)委会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巡查、制止和上报;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落实工作;贯彻落实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制及公开制度,凡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补偿费、土地租金等重要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并予以公告。集体土地被征用、分配、收回、流转、出租、发包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民主投票决策;宅基地的分配应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四、建立健全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一)巡查、监管机制

      1.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区(县)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土地动态巡查工作情况。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辖区土地动态巡查工作情况,运用遥感监测、智能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加强监测;定期向区(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送巡查工作情况。加强对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督查,发现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及时向区(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订辖区每月巡查工作计划,明确巡查的责任范围、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安排等;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对同一村(居)的巡查间隔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建立巡查台账、巡查日志,将巡查发现事项通过巡查信息系统终端机上报,及时跟踪后续情况;定期向区(县)政府和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巡查情况。

      对制止无效或未完成整改的土地违法行为,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快速拆除机制情形,应按该机制马上查处。对单宗违法用地达到20亩、耕地达到10亩或基本农田达到5亩的,应于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专题报告区(县)政府和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村(居)委会:负责安排专人在村(居)范围内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土地违法行为,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巡查执法工作。

      其他涉及巡查机制的实施、保障、通报和考核机制按照《汕头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二)约谈问责机制

      1.因全市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或一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导致我市被上级问责或被上级列入土地违法问题严重的地区而被停止用地报批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对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2.区(县)辖区内,一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含5%)的,或虽然未达到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3.区(县)辖区内,一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含5%);一年度内应当由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而未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超过3宗(含3宗);应按快速拆除机制实施强制拆除而未实施、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未按时申请或根据法院裁定负责实施执行而未按时执行完毕的土地违法案件超过3宗(含3宗);因土地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不按规定移送。有上述情形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或区(县)政府对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4.镇(街道)辖区内,一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含5%);未按规定进行土地违法行为巡查或落实报告制度,季度巡查违法行为发现率未达80%,上报率未达100%;应立案查处而未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超过3宗(含3宗);应按快速拆除机制实施强制拆除而未实施、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未按时申请或根据法院裁定负责实施执行而未按时执行完毕的土地违法案件超过3宗(含3宗);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不按规定移送;因土地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或对村(居)委会监督、把关不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述情形的,由区(县)政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5.村(居)行政区域内,一年度因未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手段制止致使土地违法案件超过2宗(含2宗);不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工作,造成土地违法行为无法查处;为涉土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资源或出具使用水、电、气证明;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处置集体土地资源、资产、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包括以租赁、贷款、借款、捐赠款、收取配套费等各种名义擅自收取“地皮款”)。有上述情形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6.上述情形约谈后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被问责对象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的处分情形的,同时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分。

      (三)奖惩机制

      1.各区(县)一年度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等量扣除该区(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补充耕地数量;对于年度内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限期拆除复耕,确实不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限期补划。违法占用非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按未整改违法用地面积的15%冻结同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含5%)的,暂停该区(县)用地审批(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除外),整改后比例降至5%以下予以恢复用地审批工作。

      2.市政府从预留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部分指标作为奖励。一年度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潮阳、潮南、澄海三个区不超过100亩,金平、龙湖、濠江三个区不超过60亩,南澳县不超过20亩,且占耕比不超过5%的,按该区(县)年度计划指标总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的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正式下达各区(县)计划指标时一并下达。

      3.镇(街道)辖区内一年度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含5%)的,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请示区(县)政府同意后暂停该镇(街道)用地审批手续。

      (四)禁止向违法用地供水、供电、供气机制

      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在接到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执法部门出具的协助停水、停电、停气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跟进并积极配合落实强制停水、停电、停气措施,并加强事后日常巡查,防止出现偷接现象。严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使用水、电、气出具证明,严禁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或协助提供水、电、气资源。

      (五)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公示机制

      1.严格落实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工作。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广东”、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上进行录入公示。违法单位或个人期到仍拒不履行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对违法责任主体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拒绝向违法用地的行为人提供预拌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以及设计、施工等服务。对经主管部门书面提醒,仍继续向违法建设提供建筑材料或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实行失信惩戒。

      五、加大土地违法行为执法力度

      (一)规范执法行为

      1、在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中,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的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完善日常动态巡查监管机制,建立台账、巡查日志,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将有关执法文书、证据等及时归档,形成行政检查案卷。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要求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内容以及要求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2、对于需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土地违法案件,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的规定,严格执法程序,按照省、市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依据落实处罚,不得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执法不公。

      (二)实行对违法建设的快速拆除机制

      对于在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正在建设的涉土违法行为(包括不服从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命令,继续抢建的涉土违法行为),为及时制止、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八条的规定,由执法部门根据下述快速拆除机制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措施,确保将新增土地违法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1.巡查发现、限时到达现场

      执法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或接到投诉举报,发现正在建设的涉土违法建设,原则上要当日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认定违法建设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当事人在场的,要求其提供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等批准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对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测量,确定违法建设地点、层数、面积、高度、性状结构以及四至等建筑状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依法清理施工队伍、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及脚手架。

      对于无法在现场确认是否有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的,执法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并作出认定。

      3.责令限期拆除

      执法部门应在违法建设认定后1日内(或当场能够认定违法建设1日内)制作并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在2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特殊情况可以将期限延长至5日)。执法部门应同时向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发出执法协助告知书。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执法人员在自行拆除期满1日内组织对违法建设现场进行复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拍照、录像,整理卷宗结案归档。

      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拆除且愿意委托拆除的,应签署《协助拆除违法建设委托书》,委托执法部门协助拆除。

      4.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当事人在责令限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自行拆除或拆除不符合要求,由执法部门在限期满后1日内制作、送达《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告知强制拆除实施具体日期(不迟于送达后5日内),要求违法当事人于2日内离场并自行搬出违法建设内的财物。

      依法应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涉土违法建设,在本指导意见实施后,视同区(县)政府一次性责成执法部门对拒不自行拆除的在建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不需再行逐宗责成。

      5.实施强制拆除

      执法部门应在《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决定书》指定日期组织执法队伍实施强制拆除;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指定日期组织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于影响因素消除或缓解后马上组织实施。

      (1)实行强制拆除前,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强制拆除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协助部门及职责分工等,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对影响较大、拆除阻力较大的,应报请所属区(县)政府协调执法力量,及时应对可能存在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办,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2)强制拆除当天应通知违法当事人到场,并邀请2名村(居)委会干部现场见证。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拆除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和执法人员都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或无法到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进行。强制拆除过程应当全程录像见证。

      (3)违法当事人在强制拆除前拒绝配合搬出违法建设内的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由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员签名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然后移交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单位代为临时保管并告知当事人及时领取。

      (4)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施工队伍协助实施拆除。

      (5)强制拆除后执法部门应当整理卷宗结案归档,并向协助执法的部门、单位制发《违法行为消除告知书》,协助执法的部门、单位应当解除相关限制措施。

      (三)强化行政处罚执行落地

      1.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逐宗跟踪,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义务,确保处罚措施执行到位,做到不执行到位不结案。

      2.当事人拒不配合行政处罚执行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后请求被驳回,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

      (2)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的证明材料;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及强制执行标的情况(包括违法建设位置、建造情况、土地性质、规划情况等);

      (5)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6)执法部门的催告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并指定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的,执法(执行)部门应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处罚执行,并在收到法院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执行完毕;在执行完毕三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结果报送人民法院备案;对于执行过程碰到的突发情况和障碍(包括执行异议、需中止执行等情形),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执法(执行)部门应立即停止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报送人民法院后,方可结案。

      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应按上述快速拆除机制的“实施强制拆除”程序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由法院负责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的,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实施执行工作。

      执法部门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准予执行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必要时可由执法部门先行垫付,执行完毕后向被执行人追偿。

      (四)规范违法建筑物没收程序

      1.对于涉土违法建筑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需依法采取没收的行政处罚方式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2.违法建筑物的没收、移交和处置遵循属地管理、有效利用、房地一体、分类处置的原则。

      3.违法建筑物没收实施程序:

      (1)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执法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腾退被没收建筑物通知书》,并同时拟定移交方案,报请所属区(县)政府同意。区(县)政府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同时明确被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

      (2)违法当事人自觉配合履行没收决定的,在腾退后将违法建筑物移交,由执法部门进行封存,并向当事人出具《没收财物收据》。执法部门应当在移交方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将没收建筑物移交接受单位。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现场踏勘,留存影像资料,并移交书面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移交书》、《没收财物收据》以及区(县)批准文件等。《没收财物移交书》由交接双方核验后共同签字确认,执法部门、接收单位应当进行登记建档,分别建立违法建筑物的移交台账和资产管理台账。

      (3)当事人拒绝腾退建筑物、不配合履行没收决定,执法部门应按前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指定执法(执行)部门组织实施的,执法(执行)部门按如下程序实施没收:

      ①执行没收建筑物前,执法(执行)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协助部门及职责分工等,属地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对影响较大、没收阻力较大的,应报请所属区(县)政府协调执法力量,及时应对可能存在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办,严厉打击违法建设领域的黑恶势力。

      ②没收建筑物当天应通知违法当事人到场,并邀请2名村(居)委会干部现场见证。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执行没收的理由、依据,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和执法人员都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或无法到现场的,不影响没收执行。没收过程应当全程录像见证。

      ③违法当事人在执行没收前拒绝配合搬出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由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员签名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然后移交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单位代为临时保管并告知当事人及时领取。

      ④执法(执行)部门在腾空后对违法建筑物进行封存,向当事人出具《没收财物收据》,并按照移交方案将没收建筑物移交接收单位。

      (4)执法(执行)部门在没收建筑物完成移交后,方可结案。

      (5)接收单位应当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登记建档、资产管理、 安全监督等管护工作。

      4.区(县)政府负责统筹、监督涉土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接收和处置工作。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没收的建筑物是否保留或拆除进行研究,对需拆除的,区(县)政府可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拆除没收建筑物。

      (五)明确村(居)委会在违法建设强制拆除中的责任

      1.因村(居)委会未依法管理由其分配、发包、流转的集体用地而造成的违法建设行为,执法部门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可直接要求村(居)委会先行垫付拆除费用。

      2.违法当事人实施拆除的,应清理建筑垃圾,恢复土地原状,将土地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执法部门强制拆除的,应当要求违法当事人组织复耕复绿,恢复土地原状或者种植条件。村(居)委会负责跟踪落实相关整改工作,违法当事人未能按要求完成恢复土地原状工作的,由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完成,并可向违法当事人追偿相关费用。

      3.因村(居)委会非法买卖、出租土地后出现耕地被破坏的,村(居)委会对拆除整改、恢复土地原状的开支负共同责任。

      六、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的执法部门系指法律法规赋予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调整、委托、授权行使土地管理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违法建设快速拆除机制的执法部门还需具备城乡规划执法资格。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涉土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经自然资源等审批部门批准,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期限,除写明“工作日”的,其余的“日”均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四)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集体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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