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制订优化测绘服务
提高测绘保障能力的保障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精神和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深化我市测绘领域改革,近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制订优化测绘服务、提高测绘保障能力的若干保障措施,旨在建设公平有序的测绘市场,促进测绘生产力有效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本次制订的保障措施主要是:
一、实行市场运作,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运作,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建设单位(含其他权利申请人,下略)自主选择测绘单位。可从具备条件的测绘单位中自主选择,委托其承担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
构建公平开放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市场。政府部门为具备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公平竞争、开展测绘业务提供便利。不得指定特定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不得设置法律规定之外的限制性措施,不得实施不合理差别化待遇或进行市场干预。
加强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成果应用的审核。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对测绘成果的应用进行复核,确保测绘成果资料完整规范,符合技术标准,但不得重复作业,不得仅认可特定测绘单位的成果。应邀参加成果应用复核的测绘单位不得同时为该测绘项目的作业单位,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二、优化业务流程,降低测绘制度性成本
按照“便民利民高效”原则,优化不动产测绘业务流程,建立测绘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机制,推进测绘信息互通共享,杜绝重复测绘,尽可能“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降低测绘制度性成本。提高测绘工作效能。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预销售而形成出具合格意见、符合应用的测绘成果;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成果的,不得另行要求建设单位开展权籍调查测绘。
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原则上应沿同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不动产登记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明确由登记部门负责的事项,登记部门应在财政资金中开支,不得将费用转嫁由建设单位承担。
可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测绘成果的,不得违规增加建设单位负担,向其收取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测绘单位不得以新老坐标系转换为由违规收取配图费或测绘费。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要明确、公布及兑现工作时限,实现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操作记录在案。
三、推进联合测绘,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我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点工程外)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实行联合测绘,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互认互用。
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将完善联合测绘的操作细则及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联合测绘技术要求,优化流程,加强服务窗口和成果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确保测绘成果真实、准确、可靠和及时提供,满足政府各相关部门业务审批和竣工验收等需要。
建立市、区县两级联合测绘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政企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联合测绘实施中碰到的困难问题。
四、做好基础测绘,发挥基础地理信息作用
及时把握新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以需求为引领,以建设全市统筹、纵向发展、横向协同、高效服务的新型基础测绘体系为近期目标,升级时空基准网,建设空间基础地理二三维一体化数据库,优化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认真实施《汕头市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2021-2025)》,做好测绘基准站维护和测量标志保护,推进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三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重点区域水下地形、海岸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与更新,加强汕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建设,提高地图用图保障、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当前,市级及各区县重点解决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面不足、现势性差、更新严重滞后、数据标准不统一,地理信息与测绘成果数据汇交整合不足、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测绘行业整体素质
测绘单位要遵守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加强技术、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测绘单位应与所委托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测绘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进场作业条件、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测绘单位不得分包、转包测绘项目。测绘单位要按照规定标准计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在规定收费标准浮动范围外刻意压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测绘单位要遵守测绘技术规范,保证所交付的成果质量合格。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合格的,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提供不真实的基础材料,不得要求测绘单位违规操作、伪造、篡改测绘成果。由此造成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测绘单位完善测绘成果管理。健全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强化关键环节质量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及条件,应当符合档案管理、消防等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或企业商业秘密,测绘单位有责任做好测绘成果保密管理。
六、加强行业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外来测绘单位的备案。增强透明度,及时发布测绘单位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保障建设单位的知情权。加强对测绘单位的培训、指导,做好测绘成果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专项检查,规范测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测绘单位的信用管理,建立优质示范、失信退出的正向激励机制。接受测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违规行为。
七、抓好建章立制,促进测绘业务规范有序运作
完善测绘的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测绘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运作。做好测绘政策制度及便民利民措施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测绘及相关改革措施的理解认同,凝聚广泛共识。
八、强化作风建设,确保测绘领域风清气正
市、区县自然资源部门切实履行测绘领域作风建设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内部管理。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联合测绘实行日志管理和痕迹管理,方便查询,接受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常抓长,做好提醒、登记、监管,加强测绘廉政风险点防控。强化监督问责。密切关注测绘作风动态,及时查处测绘方面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