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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问答
  • 2020-09-07 10:1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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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2、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

    答:集体建设用地,是在村庄范围内除了农村宅基地外的建设用地,以及村庄范围外属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3、什么是“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答:是指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调查、核实、造册。

    4、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切合实际、为民利民”原则。

    5、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登记范围?

    答:包括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

    6、哪些房屋不予登记?

    答:(1)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2)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集体所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

    (3)重点征拆项目范围、拆旧复垦项目范围、“三旧”改造范围等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7、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

    答:2020年底前对全市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8、“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有何意义?

    答:通过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能够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确认和法律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产权基础。

    9、什么是“一户一宅”?

    答: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拥有已确权登记的一处农村宅基地视为“一宅”。

    除上述外,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一户”。办理时,由村民向农村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出具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1)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父母与子女共处一宅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可分户;

    (3)离异后无房的可为一户。

    (4)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条件中的一户。

    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的可认定为一户,对于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可认定为“一户一宅”。家庭可分户户数多于等于村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数量的(含合法登记的宅基地及权籍调查登记的未经审批的农村住宅总数量),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10宅基地所有权归谁?

    答: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1、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什么权利义务?

    答:《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12、哪些人可以申请登记发证?

    答: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年满18周岁的、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且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并注销登记的;

    (3)已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回乡落户复退军人等)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5)因继承、交换、分家造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权利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由当事人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主体。

    13、哪些人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证书?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3)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的主体;

    (4)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14、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对农户有哪些好处?

    答:(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 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

    (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15、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不动产宅基地调查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16、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17、不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只进行造册的情况有哪些?

    答:(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三)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的;

    (四)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8、已有证书怎么处理?

    答:已分别依法颁发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无需颁发新证。

    19、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但已经竣工的,怎么办理?

    答:以上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材料确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由业权人向街道办事处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材料确定和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0、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怎么办理?

    答:以上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使用土地面积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告30 天无异议,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街道办事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街道办事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村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1、如何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答: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农村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2、外出不在家怎么办理登记?

    答:村居委成立指界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本村居权利人对宗地及相邻宗地进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指界小组统一确认,指界完成后进行权属审查;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确权材料收集,负责协助房地权属纠纷调处,联系长期在外的农户;相关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后,经村委会审查同意的,以村为单位,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

    23、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答:(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24、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理登记?

    答: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

    25、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怎么登记?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的,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6、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是否能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27、原址翻建是否需要宅基地审批?

    答:需要。《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需要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

    28、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答: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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