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确保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工作职责
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负责本单位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工作。多个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二、工作流程
(一)基本流程
各单位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依据国家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一),并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二),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相关流程
各单位应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对没有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市局政策法规科应及时要求补办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各单位在提交局领导签发时,应随拟文稿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将《公平竞争审查表》送市局政策法规科备存。
(三)定期评估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单位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评估时限的,应当在出台政策措施时予以明确。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逐年评估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在新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切实做好自我审查工作。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要留痕存档备查。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