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人地方国营汕头建筑材料厂(现更名为汕头建筑材料厂)遗失位于汕头市金港路44号1幢103,104,105,106号房四套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列:粤房证字第4678394号,现声明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自本声明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本单位将申请注销不动产权证书。”
声明人:汕头建筑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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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人地方国营汕头建筑材料厂(现更名为汕头建筑材料厂)遗失位于汕头市金港路44号1幢103,104,105,106号房四套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列:粤房证字第4678394号,现声明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自本声明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本单位将申请注销不动产权证书。”
声明人:汕头建筑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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