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人曾丽娟遗失位于汕头市大华路99号607号房全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声明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自本声明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本人将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声明人:曾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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