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自然资发〔2025〕26号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汕头市历史欠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解决汕头市历史欠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按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径向市自然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日
关于解决汕头市历史欠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欠缴问题,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现针对我市2014年及以前年度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问题的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及缴款通知书等,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明确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及缴款通知书等未明确违约金或违约金(包含原合同或有关文件中的“滞纳金”)标准与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文的规定不一致的,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按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文的规定对土地使用者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二、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实行额度封顶,以当期应缴而未按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为上限。
三、本意见涉及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核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历史欠缴收入列为市级收入。
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文件有效期内土地受让方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补缴手续,逾期未申请的,本意见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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