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77308738X5/2025-00080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2024-12-19
不动产登记交易政策问答④ | 死亡证明的获取途径
2025-01-17

不动产登记交易政策问答④ | 死亡证明的获取途径

发布日期:2025-01-17  浏览次数:-

  死亡证明是办理不动产继承手续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材料,死亡时间的确定对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确定等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在受理不动产继承手续时予以采纳的死亡证明主要有以下几种材料:

  1.有记载死者死亡情况的单位历史人事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所有制单位均可);

  2.(村)居委会、派出所记载死者死亡情况的人口登记表,或者(村)居委员会在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开具死亡证明并且前往派出所在该证明上加盖情况属实的印章;

  3.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4.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

  5.公证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

  因此,市民可在以上途径获取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