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材料;
5.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6. 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证实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材料或文件,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价款缴纳证明;
7. 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需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税费缴纳凭证;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9.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政府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10.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是生效法律文书。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的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汉字译本)。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
委托书。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 原件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材料 | 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共有性质变更的需审提交 |
公安或地名等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变更或命名的文件。 | 原件 | 坐落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
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
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
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 复印件 |
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 原件 |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 原件 |
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 原件 |
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
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 原件 |
5 | 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 户口簿或公安部门证明等。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港、澳、台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和核验。 | 原件 | 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该国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 原件 | 境外自然人的提交 |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 | 原件 | 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 原件 | 港、澳、台和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 |
6 | 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证实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材料或文件,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价款缴纳证明 | 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
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 复印件 |
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 原件 |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 原件 |
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 原件 |
7 | 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需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税费缴纳凭证 | 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需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
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 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
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 原件 |
9 |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政府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 | 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复印件 | 涉及同一权利人名下宗地合并或分割的提交(若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原件 |
10 |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是生效法律文书 | 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共有性质变更的需审 提交 |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