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77308738X5/2024-01037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2024-06-07
国有农用地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2024-06-07

国有农用地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发布日期:2024-06-07  浏览次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属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或集体控股的企业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属村集体所有的再提交批准转移的文件、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材料;

5. 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7.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明细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复印件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复印件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复印件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复印件

华侨的提交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复印件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委托书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原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原件

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批准转移的文件、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材料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

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提交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原件

属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或集体控股的企业提交

批准转移的文件、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材料。

原件

属村集体所有的再提交

5

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

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提交

6

完纳凭证

税费缴纳或减免凭证。

原件

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

7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