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77308738X5/2024-01005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2024-06-07
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2024-06-07

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发布日期:2024-06-07  浏览次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土地、林木权属来源材料;

4. 涉及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提供生态公益林界定书;

5. 权籍调查成果。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明细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复印件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复印件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复印件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复印件

华侨的提交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复印件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委托书。

原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

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

3

土地、林木权属来源材料(注: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自留山证或自留山清册、自留山调整材料。

原件

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林权证;“四固定”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等;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证或清册等。

原件

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等)。

原件

4

生态公益林界定书

生态公益林界定书

原件

涉及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提交

5

权籍调查成果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