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77308738X5/2024-01002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2024-06-07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2024-06-07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发布日期:2024-06-07  浏览次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明细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

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提交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复印件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复印件

华侨提交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汉字译本)。

复印件

外籍自然人提交

委托书。

原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

受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

原件

4

不动产权籍调查、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公安或地名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或属地村居或经联社出具的地址证明。

原件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