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湿地保护法》《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相继颁布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持续、高度关注湿地红树林保护,多次实地考察湿地红树林保护,先后就湿地红树林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广东省委作出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湿地红树林保护决策部署,近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的通知》(汕府办〔2023〕44号)。这是汕头市委市政府推进绿美汕头生态建设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更好地统一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做好湿地红树林保护的思想,更广泛地凝聚社会公众珍惜保护湿地红树林的共识;强化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担当使命,压实湿地红树林保护监管责任;提出统筹社会力量,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共管、公众参与”的湿地红树林保护工作机制,旨在推进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汕头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倡导珍惜保护湿地红树林,让更多的人成为湿地红树林保护的参与者、守护者及受益者
湿地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红树林是生长在热带、亚热带地区海岸潮间带,受周期性潮水浸淹,以红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生物群落,也是珍稀濒危水禽重要栖息地,鱼、虾、蟹、贝类的生长繁育场所。
(澄海区义丰溪红树林湿地)
汕头市地处粤东海滨冲积平原,濒临南海,韩江、榕江、练江的中、下游流经市境。北回归线从汕头市区北城通过。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形成独特的资源禀赋,汕头市湿地资源较为丰富。根据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全市湿地面积计约64.6万亩,其中坑塘水面约31.8万亩、河流水面约14.6万亩、沿海滩涂约7.4万亩、沟渠6.6万亩、水库水面3.3万亩、红树林地4342.8亩、内陆滩涂1601.4亩、湖泊水面4.2亩。全市红树林地主要分布在澄海区和金平区,其中金平区451.2亩、龙湖区111.45亩、濠江区124.8亩、澄海区3553.2亩、潮阳区102.15亩。经自然历史积淀及多年打造,已成为稳定的湿地植物群落,为多种动物提供了栖息、觅食和繁衍场所,维护了生物多样性,美化了海岸线自然景观,改善了滨海生态环境。
《通知》认为,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应当看到,对照中央、省的要求,以及绿美汕头生态建设目标及林长制考核标准,汕头市的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工作仍有较大差距,任重道远。
《通知》要求,汕头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凝聚敬畏自然、珍惜保护湿地的共识,强化责任担当,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守住湿地生态安全边界,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压实责任,加强监管,统筹力量,推进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高质量发展,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及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发挥红树林防浪护岸、防灾减灾、调节气候、净化水质的重要作用,为绿美汕头生态建设提供资源支撑。
《通知》强调,要扩大公众参与力度。通过宣传凝聚社会公众珍惜保护湿地红树林的共识,在湿地红树林保护中落实好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拓宽渠道鼓励公众参加湿地红树林保护、志愿服务和公益行动,让更多的人成为湿地红树林保护的参与者、守护者及受益者,共建共享绿色美好家园。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内容,确保湿地红树林保护高质量发展
《通知》结合实际,明确汕头市加强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及相关工作原则,旨在为汕头市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开展或参与湿地红树林保护提供基本规范和遵循。《通知》强调:
(一)开展湿地红树林保护宣教科普活动。要求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海洋暨全国海洋宣传日”“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国际日”、全省湿地保护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周等主题及时间节点,利用广电、报纸及互联网等,开展湿地红树林保护的科普宣传;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湿地红树林保护意识。
(第四届广东省森林文化周——汕头分会场)
(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管控。统筹编制市级湿地保护及红树林营造修复规划,要求各区县特别是湿地保护任务较重的地方要编制本辖区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根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依法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为依据,与其他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以及通航、行洪、候鸟停歇觅食等需求。
(三)实施湿地保护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省级和市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各区县对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专门保护。未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湿地,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的区域,可以建立湿地公园。对未纳入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湿地,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设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应当勘界定标,在重要地段部位设立界桩、标识牌。
(四)开展红树林营造修复。明确湿地红树林保护要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种植地。红树林营造修复方案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以及纳入国家和省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优先开展修复,逐步扩大到其他适宜区域。开展红树林种植,优先选用我国乡土红树林树种。对新营造的红树林落实管护责任及保育措施。建立红树林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加强灾害风险管控。推进红树林示范区建设,建立以红树林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打造一批湿地特色产品品牌。
(五)加强被占用、破坏湿地的恢复。要求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湿地遭受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实施修复的,区县自然资源(林业)、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恢复,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人负担。受损湿地无法(完全)恢复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历史原因、公共利益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区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恢复。实施湿地保护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或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六)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要求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实施确权登记管辖,发布一般湿地的名录。严格控制占用湿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湿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项目和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不占用或少占用湿地。确需占用或临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占用期满后督促落实生态修复。依法允许利用的湿地,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在符合安全及环保标准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科教、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过度商业化开发,不得改变和破坏湿地生态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的承载能力或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提出要以湿地红树林为重要依托,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地、觅食地、迁徙停歇地、集中分布地的保护管理。
(七)开展湿地红树林保护的调查监测和监督检查。要求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开展湿地红树林资源调查监测,查清资源状况及动态变化情况;开展湿地红树林保护监督检查。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
(八)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红树林行为。要求区县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开展日常巡护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红树林行为,可以组织联合巡查执法,形成执法合力。要畅通侵占破坏湿地红树林投诉举报渠道,密切关注舆情,及时调查核实线索,反馈查处情况。
三、制订保障措施,确保湿地红树林保护健康有序推进
为确保湿地红树林保护健康有序推进,《通知》制订相关保障措施:
(一)界定湿地红树林保护监管责任。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的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分别负总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林业)、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海洋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形成湿地红树林保护监管合力。设置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其机构负责所在范围湿地的日常保护管理,接受区县以上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群众做好湿地红树林保护相关工作。
(二)建立湿地红树林保护协调机制。提出市、区两级将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重大问题。
(三)明确湿地红树林保护的资金投入渠道。要求市、区县两级根据汕头市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任务分别落实好本级财政资金,将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整合和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的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生态林业建设资金(涉农资金)的支持,推进我市的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按照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及“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
(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提出要注重发挥科研、教学机构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作用,为湿地红树林保护提供智力支撑。
(五)强化考评追责。强调将湿地保护情况纳入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生态文明建设、林长制等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市人民政府健全湿地保护考核评价机制,并做好考评结果的运用。严格责任追究。对湿地保护和红树林营造修复工作不力,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区县、部门,市人民政府将约谈区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经约谈、督查督办仍未扭转被动落后局面的,依规依纪依法落实问责。政府及各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在湿地保护管理、红树林营造修复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