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已于3月6日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4日
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80号)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在汕头市范围内实施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证明名称
(一)亲属关系证明
(二)死亡证明
二、证明用途及适用范围
(一)证明用途
1.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有无其他合法继承人。
2.死亡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时间,或被继承人与合法继承人、其他关系人的死亡先后顺序。
(二)适用范围
1.亲属关系证明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申请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其余已能证实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申请人一致同意证明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的。
2.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自述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从相关部门取得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自述被继承人的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证明,且申请人已提供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但均无收存被继承人的父母记录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住宅及车位、车库。
(三)不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申请人拒绝承诺继承转移登记后3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的(政府公共利益除外)。
4.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
5.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6.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除住宅及车位、车库以外的不动产。
7.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三、办理流程
(一)告知
申请人申请继承登记业务,应备齐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自述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证明用途及适用范围;
2.证明设定的依据;
3.有关的登记事项;
4.承担的法律责任;
5.签署《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
(二)承诺
申请人应在登记机构现场签署《汕头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不得由代理人代签。申请人因移居海外、身患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前往登记机构现场签署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承诺书》,申请人签署《承诺书》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并承诺:
1.接受《告知书》全部内容;
2.无法取得的相关证明;
3.有关的登记事项;
4.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采信办理
1.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登记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或理由。
2.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登记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登记机构视案件情况可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组)核实情况。
(2)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承诺事项审核后,拟定不动产继承登记事项及申请人承诺事项的公示文书,在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或各区县自然资源局(分局)政务网站、汕头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不动产办事大厅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3)公示期届满未收到书面异议或收到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并在被继承不动产的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按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办理,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如申请人虚假承诺将依法予以更正或撤销登记”的内容。
四、核查方式
根据承诺人的信用状况或不实承诺引起的危害程度,按以下方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核查。
(一)线上核查。利用我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粤省事、粤政易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对比证明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
(二)内部核查。通过登记机构内部信息互通核查。
(三)协同核查。通过部门间协查机制,进行线上部门间协查或发函协助核查。
以上事前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五、失信惩戒
(一)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情形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登记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五年,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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