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于2023年2月1日在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网站公示文号汕不动产声明(2023)29号不动产权属登记声明(买受人李喜华)中“陈继添(陈记添)原有房产位于华侨新村西区14号全座,用地列第一测区未编列地号”,应更正为“陈继添(陈记添)原有房产位于华侨新村西区14号全座,用地列第十二测区未编列地号” 。
原于2023年2月1日在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网站公示文号汕不动产声明(2023)29号不动产权属登记声明(买受人李喜华)中“陈继添(陈记添)原有房产位于华侨新村西区14号全座,用地列第一测区未编列地号”,应更正为“陈继添(陈记添)原有房产位于华侨新村西区14号全座,用地列第十二测区未编列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