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高频业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经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同意,自2021年10月1日起,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正式启用“商品房首次登记”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两项业务的电子证照,无特殊情况的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或证明。
上述业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申办后,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生成电子证照并推送到政务服务网,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查阅、下载、打印。电子证照可作为办理相关登记业务的依据。
请各知照。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登记流程。
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