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湖一巷11号,已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列:汕府国用字1993第82000157号,用地面积33.6平方米。权属人陈苏珍,据住户反映,其母于90年代修建一座一层贝灰砂结构楼房(未确权),建筑面积33.6㎡。于2020年与汕头市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改建后补偿安置于陵海大路15号康逸雅居2幢122号房。由于陈苏珍去世,按照其继承人提供的不动产继承约定书、石炮台派出所的亲属关系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述不动产由其儿子胡汉光一人继承。经查验,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的受理条件,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将予以办理转移(拆迁补偿、继承)登记。
声明人(继承人):胡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