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人谢映波遗失位于金丰路4号2座503号房全套的《房地产权证》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2482007号,现声明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自本声明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本人将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声明人:谢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