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汕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9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汕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二、制订《汕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依据
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汕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主要内容
《汕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审批管理原则。主要是提出5点审批管理原则:一是符合规划;二是集约节约;三是一户一宅;四是风貌管控;五是稳慎推进。
第二部分: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明确了四个可以申请宅基地情形和九个不予批准情形。
第三部分: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分别为提出申请、村级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开工检查、安全施工、竣工验收、确权登记七个审批程序。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一是落实工作责任,二是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三是坚决做到“八不准”,四是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五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六是加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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